|
广州市建委于99年12月颁发了《关于在建筑物、构筑物中使用建筑安全玻璃的通知》,通知中明确规定:“自2000年6月1日起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必须使用建筑安全玻璃,不得使用建筑普通玻璃:广州市建委于99年12月颁发了《关于在建筑物、构筑物中使用建筑安全玻璃的通知》,通知中明确规定:“自2000年6月1日起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必须使用建筑安全玻璃,不得使用建筑普通玻璃:
1.7层以上(含7层)建筑物的外向窗;
2.单块大于1M2的窗玻璃和落地窗;
3.玻璃幕墙;
4.裙楼围蔽、内庭围蔽、朝向内庭的窗、内庭栏板、楼梯、阳台、平台走廊的栏板;
5.采风棚、雨棚、出入口通道上盖、天花;
6.公共场合的室内玻璃隔断、玻璃门;
7.人群稠密的街道两旁、车站、露天集市的各类构筑物,立交桥、天桥、隧道;
8.建筑物和构筑物的玻璃制招牌;
9.观光电梯及其电梯井。
自2000年2月1日起,凡第一条所列建筑物、构筑物必须使用建筑安全玻璃的部位,设计部门不得设计普通玻璃。建筑物、构筑物应当使用建筑安全玻璃的部位,建设单位、开发公司不得要求设计单位在设计方案中设计非安全玻璃,也不得要求承包或施工单位安装非安全玻璃;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方案中标明所用的建筑安全玻璃各类和使用部位,并提出设计构造措施;承包或施工单位应严格按设计方案安装建筑安全玻璃。
|